“防非宣傳月”億嘉在行動
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提醒您:防范原始股騙局;警惕高額回報誘惑;遠離非法銷售陷阱;抵制非法轉讓新三板股票。
2024年7月,山東億嘉農業機械裝備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億嘉股份”)積極響應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防范非法證券投資期貨宣傳活動,開展了整治非法銷售新三板股票在行動宣傳月活動。目前非法證券活動形式多、范圍廣,非法推薦股票期貨基金、股市黑嘴、場外配資、非法發行股票、非法代客理財、假冒證券公司等非法案件經常發生,具有較強的迷惑性和隱蔽性,嚴重損害公眾利益,擾亂資本市場秩序。
億嘉股份通過加強防非宣傳,做好源頭防控,提升員工防非識非、防騙反詐能力。號召大家時刻明確“高收益隱含高風險”,在全公司形成抵制非法證券投資的濃厚氛圍,從源頭上遏制非法集資高發蔓延勢頭,避免大家經濟利益損失。
防非宣傳經典案例:
案例一:掛牌公司參與非法銷售股票
(一)案情簡介
某掛牌公司實際控制人馬某因公司急需資金,以正在籌備A股上市為名,先后與多家股權投資公司簽訂《投資顧問協議書》,委托他們尋找投資者。相關股權投資公司依靠宣傳團隊具體操作策劃推廣事宜。宣傳團隊一方面雇傭大批代理商,通過組建微信群或QQ群,拉攏有投資意向的社會不特定對象入群;另一方面雇傭股票講師、分析師通過開設網絡直播間,向投資者分析新三板股票、講授炒股技巧、夸大宣傳并預測掛牌公司股票在A股上市的可能,鼓動投資者買入該掛牌公司股票。為獲取投資者信任,掛牌公司實際控制人還向投資者承諾,如果上市失敗或不能如期上市,則按照約定進行回購,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資者的風險意識。投資者股票由掛牌公司實際控制人代持,并簽訂代持協議。經查實,該掛牌公司以上市為名,通過虛假宣傳推廣,以增資擴股、轉讓股票的方式,共向500余名投資者發行股票900余萬股,非法募集資金1億余元。
本案中,掛牌公司與不具備證券經營資質的股權投資公司合謀,以上市為名,虛構或夸大公司經營業績及上市后的盈利前景,吸引投資者在交易場所以外通過“股權代持”方式購買掛牌公司股票。“股權代持”是新三板市場不合格投資者想要參與股票交易常見的手法之一。根據《公司法》及《合同法》相關規定,如果設立股權代持是為了規避法律、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,則股權代持協議可能被認定為無效,容易引發法律糾紛。
案例二:非法經營證券業務
(一)案情介紹
洪某某、鄧某某等人控制的安徽正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轄公司、代理銷售公司和個體銷售人員等,通過微信等工具招攬投資者,向投資者推薦“新三板”股票,宣稱某只“新三板”股票即將轉板上市,可賺取高額收益,誘使投資者高價向其購買“新三板”股票。
經查,洪某某、鄧某某等人銷售的多只“新三板”股票是其從“新三板”掛牌企業原始股東處低價購入,再通過高價轉售給投資者獲取巨額利潤。截至案發,以洪某某、鄧某某為首的犯罪團伙,共向社會公眾銷售“新三板”股票金額4,348.8萬元(詳見判決書〔2017]滬0106刑初243號)。
(二)處罰情況
洪某某、鄧某某等人的上述行為構成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條關于“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”行為,情節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條第(三)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、第二十六條第一款、第二十七條、第六十七條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七十二條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條有關規定,分別判處洪某某、鄧某某等12人有期徒刑9個月至1年,緩刑1年至3年,并處罰金5萬元至 50萬元。
案例三:操縱市場
(一)案情介紹
2015年3月12日至23日期間共計8個交易日,掛牌公司中海陽第一大股東薛黎明控制使用“薛黎明”、“孫某桂”“薛某杰”“王某文”“薛某霞”“李某葉”“雍某雷”“北京缽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”等8個賬戶(以下統稱賬戶組):通過連續申報、以高于做市商報價的價格大筆申報的方式,將掛牌公司中海陽每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維持在8元以上。賬戶組累計申買筆數為 495筆,累計申買量為3,443,000股累計申買金額為 29,755,840元,其中申買量占市場所有投資者申買量比例超過20%的有4個交易日,最高為3月12日的46.74%;賬戶組累計買入成交筆數為941筆,累計買入成交量為 3,437,000股,累計買入成交金額為29,615,480元,其中買入量占市場所有投資者買入量比例超過20%的有5個交易日,最高為3月12日的53.43%。在上述累計941筆買入成交中,主動買入成交筆數為851筆,占賬戶組累計買入成交筆數的比例為 94.44%;主動買入成交量為 3,151,000股:占賬戶組累計買入成交量的91.68%;主動買入成交金額為27,153,140元,占賬戶組累計買入成交金額的91.69%。賬戶組累計賣出 3,633,000股,賣出收入共計31,740,500元,凈賣出 196,000 股,獲利 545,800 元。
(二)處罰情況
薛黎明的上述行為違反了《證券法》(2005年)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(四)項的規定,構成《證券法》(2005年)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行為。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,依據《證券法》(2005年)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,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薛黎明違法所得 545,800 元,并處以545,800 元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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